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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_名例第五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名例第五

定五年:归粟于蔡。传:不言诸侯,离至不可得而序。注:与戍陈同义。

十五年:公会齐侯、宋公、陈侯、卫侯、郑伯、许男、曹伯,盟于牡邱,遂次于匡。公孙敖帅师及诸侯之大夫救徐。注:言次者,刺诸侯缓于人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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